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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

廣州市傑出專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直接認定為廣州市優秀專家:

(1)諾貝爾獎獲得者,中國最高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菲爾茲獎、沃爾夫獎、克勞福德獎、笛卡爾獎、圖靈獎、Plic建築獎、科普利獎、阿貝爾獎、拉斯科獎、京都獎、邵逸夫獎等國際知名獎項獲得者。

(2)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新加坡、韓國、西班牙、印度、烏克蘭和以色列的最高學術權威成員(壹般稱為“成員”或“研究員”)

(3)國家“千人計劃”拔尖人才、創新團隊項目中的拔尖人才和團隊帶頭人,以及入選創新人才、創業人才、文化藝術人才、外國專家長期項目的人員;國家“萬人計劃”傑出人才項目獲得者。

(四)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壹、二級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5)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全國宣傳文化系統“四個壹批”人才工程人選。

(六)近五年內(時間以報告年度的1為限,下同)擔任過以下職務,入選過以下計劃或獲得過以下資助之壹:

1.國家重點R&D計劃重點專項負責人;

2 .國家“863計劃”領域專家組組長、副組長;

3.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承擔研究任務的項目專家組成員;

4.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總體組首席技術官、副首席技術官;

5 .國家科技支撐(研究)項目負責人;

6.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主持人;

7.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8.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資助人(學術帶頭人);

9.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召集人;

10.教育部“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劃”特聘教授、講座教授。

法律依據

《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方案》第壹條高層次人才的認定不受國籍、戶籍、身份的限制,主要從以下三類人員中產生:

1.在我市市直單位(含非公單位,下同)工作過,來廣州自主創業或與我市市直單位達成工作意向的高層次人才,可申報“廣州市傑出專家”、“廣州市傑出專家”、“廣州市青年後備人才”。

2.我市市屬單位靈活引進人員(與單位簽訂協議3年以上,每年壹般在我市工作不少於6個月)可申報“廣州市傑出專家”和“廣州市傑出專家”。

3.中央和省屬駐穗單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報“廣州市傑出專家”和“廣州市傑出專家”:

(1)目前正在承擔我市“重大科技專項計劃”或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員(指任務書或合同中所列前三名人員,市科技創新委負責審核);

(2)現任我市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首席工程技術專家、管理專家(項目名單由市發改委提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

(3)單位與我市簽訂長期合作協議,建立研究所、R&D中心等機構,由申請人擔任專職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體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審核)。

黨政機關公務員不納入認定對象(專業技術職務公務員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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