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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四種情形

1.合同有效性的要素:

雙方的意思都是真的。

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③權利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43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重大誤會。《民法典》第147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壹方欺詐。《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③第三方欺詐。《民法典》第149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壓力。《民法典》第150條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顯示公平。《民法典》第151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之中、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的消滅期限:

《民法典》第1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507條規定,“合同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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