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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中程序性救濟和實體性救濟的方式有哪些

執行救濟程序有兩種:執行異議和執行撤銷。

1,執行異議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外人的異議壹般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用口頭形式。

執行異議程序有幾個特點:壹是異議主體是案外人,即除執行當事人以外,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法院執行侵害的人。第二,異議的內容是案外人主張其對執行標的的權利,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三、提出異議的時間從實施過程開始到實施結束。四、受理法院是執行法院,具體承辦人是案件執行承辦人,即被執行人。五、審查方式壹般限於書面審查,最近也有壹些聽證會等審查,但只是探索性的,還沒有納入正規化、法制化。

2.執行回轉。《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返還先予執行取得的利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本意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有關執行機關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最高法院《執行條例》第109條規定,正在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後,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依照新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撤銷執行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第110條規定:被執行的標的物特定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無法歸還的,可以折價賠償。

執行異議程序是實質性救濟。

程序性救濟是執行輪換。

餓就這麽理解~ ~專家們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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