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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委托第三方調解嗎?

立案時可以接受第三方調解。

第三方調解機制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訴訟調解。雙方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的,必須簽訂調解書。經過調解,如果未能達成協議或後悔,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的具體過程如下:

1.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法官明確向原告表示可以申請立案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原告應當填寫調解申請書;

2.對進入調解程序的案件,及時調整、告知被告人並征求其意見,依法告知調解員姓名、調解期限和申請回避等相關訴訟權利義務;

3.制作調解書。對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案件,制作調解書並依法送達,告知當事人申請執行等相關權利義務。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協議的,告知原被告不立案調解,及時將案件移送原審法院。

任意終止委托合同的權利

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具有特殊性,其成立大多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委托人選擇受托人為他辦事,是基於他對受托人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但是,“信任”是主觀的。當壹方對另壹方的信任發生動搖時,應允許委托人或受托人隨時解除合同,無需給出其他理由。因為壹旦這種信任關系不復存在,即使合同仍然有效,也很難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調解可以委托調解。委托調解是指司法機關委托第三方對糾紛雙方進行調解。委托調解無法達成的,可以繼續審理。

概括起來,調解就是司法機構組織當事人對有爭議的案件進行調解,從而化解矛盾,達成共識。如果司法機關認為由第三方進行調整更為合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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