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論中,多次盜竊屬於連續犯,犯罪數額應以盜竊罪累計。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盜竊”也是連續犯,盜竊數額的認定當然是壹致的,但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數額並不是唯壹的定罪標準。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兩年內實施盜竊三次以上,雖然盜竊數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以盜竊罪論處。因為立法者將“多次盜竊”入罪,正是因為需要打擊小偷盜竊習慣的人身危險性。因此,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沒有實施過三次盜竊行為,應當司法認定其沒有形成盜竊習慣,其人身危險性不足以處罰。但累計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的,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多次盜竊”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
盜竊罪作為結果犯,是認定是否為數額較大的犯罪的標準。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數額較大壹直被視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故又稱數額犯。然而,實踐中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
(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離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