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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

壹、民法典中名譽權受損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第九百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行為人依法停止有關行為。

第二,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行為人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並且有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為第三人所知。共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侮辱和誹謗。

2、侵權行為人完全出於自己的故意或惡意,即存在主觀過錯。

3.行為人侵權的客體,即被侵權的客體,需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4.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被害人因此受到了不公平的社會壓力、精神折磨、心理負擔和創傷。當然,這種後果應該是真實存在的,而不僅僅是受害者的主觀感受,具體來說,比如社會地位下降、被公司辭退等。

以上是相關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名譽權受到他人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精神損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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