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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經別人允許就發表了別人的微信號。這是否侵犯了對方的隱私?

未經他人許可發布他人微信號,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

侵犯隱私的行為有以下十種:

1.未經公民許可,公布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的;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其住處,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的;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公之於眾;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社會公布他人婚外性生活;

9.泄露公民個人資料或者將其公開或者擴大公開範圍的;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隱私權賦予權利人對私人生活的支配權,包括防止他人竊取個人隱私的權利和決定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及公開範圍的權利。隱私權的常見類型包括個人生活自由權、信息秘密權、個人通信秘密權和個人隱私利用權。隱私權屬於特定的人格權,而人格尊嚴是人格權客體即個人利益的基礎,所以隱私權自然體現了人的尊嚴,保護隱私權就是保護人的尊嚴。隱私權體現了現代文明的壹種生存藝術。與此相關,隱私權也意味著對他人的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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