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嫁出去的女兒不贍養父母。我國婚姻法規定,所有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裏所說的子女包括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出嫁的女兒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第二,父母再婚無贍養。在壹些地方,尤其是偏遠山區,相當壹部分人認為,母親再婚或父親再婚後,將脫離原來的家庭關系,他們的養老問題將由新組建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三,分家不公平,不支持。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的婚姻是父母包辦的,婚後不久就會與家人分離,這必然會把父母積累的財產變成子女的財產。以不正當分居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違法的。贍養老人和分割財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居是純粹的財產關系。如果認為分家不公平,可以通過獨立訴訟解決。但無論分離是公開的還是不公平的,都不能免除孩子的撫養義務。
四是不幫忙照顧後輩。很多年輕夫婦把孩子的吃喝、上學交通、日常管理等任務都放在父母身上。如果對老人處理不當,或者幾個孩子之間稍有失衡,個別孩子會認為長輩之間互相偏袒,父母照顧誰就應該支持誰。
根據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對孫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所以,以老年人不照顧晚輩為由,不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是不合理的。
五是不繼承遺產,不贍養。有些子女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事實上,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權利,父母子女可以互相繼承遺產。孩子自願放棄這個權利,這是法律允許的。但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推卸法定贍養義務。
第六,住戶不願意贍養。有的家庭因為兄弟多或者父母有勞動能力,父母單獨設立戶口本。壹些子女認為自己的戶口不在自己的戶口,在父母年老多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不願意贍養,這是違法的。老人雖然在其他兄弟的戶籍中有另壹戶或戶口,但他的所有子女都有贍養他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