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凡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
4.18周歲以下的人犯罪,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刑法規定的年齡是指滿周歲,不是虛歲。全職年齡以天為單位,采用公歷計算。男主角分別是14歲,16歲,18歲,從第二天開始分別是14歲,16歲,18歲。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年齡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完全不負責任。壹般來說,14歲以下的人還處於嬰兒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所以法律規定,對於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依法管教,接近14歲的人,如12 ~ 13歲,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處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也稱相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到了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壹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也就是對壹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有了壹定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已進入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因為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身體和智力都得到了發展,掌握了壹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制觀念也有了壹定程度的成長,普遍能夠按照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我約束,所以已經具備了刑法意義上的基本的行為辨認和行為控制能力。因此,我國刑法承認已滿16周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壹切犯罪,並要求其對本國刑法所禁止的壹切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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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