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與監護規範》整合修訂了GBZ_98—2017《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和GBZ_235—201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包括兩個部分。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規定了不得從事放射工作的基本原則、健康要求和適應癥。健康要求包括:頭腦清晰,精神狀態良好,無認知功能障礙,語言表達和文字表達能力無異常;內科、外科、皮膚科無明顯異常,不影響正常工作;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不應低於4.9,無紅綠色盲;無聽力障礙的耳語或秒表測試;造血功能無明顯異常。根據血細胞分析結果(靜脈血儀器檢測),白細胞、血小板不低於參考區間下限:甲狀腺功能無明顯異常;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和微核率均在正常參考範圍內。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規範》保留並豐富了GBZ_235標準的內容,增加了特殊情況下職業健康檢查類別的確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檢查項目和檢查方法的確定等內容,其中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檢查方法的確定是修訂的重點內容。本次修訂給出了確定考試項目的原則。壹般項目檢查方法主要依據GBZ_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原則,結合放射工作的特點,部分基礎資料和特殊項目檢查方法按照相關標準執行。關於職業健康檢查和能力評價:主任醫師可根據放射因素名稱和職業暴露類型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出具報告原則同GBZ_188。增加了在職時檢驗結果的處理和離職時檢驗結論的處理。
法律依據
職業病預防和控制法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具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四)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勞動者健康保護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壹)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