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將個人經常發生的主要收入項目納入綜合征稅範圍。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入綜合征稅範圍,實行按月或分項預繳、按年計算、多退少補的征管模式。
2.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模型。壹方面將基本扣除標準合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壹方面設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3.優化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在現行工資收入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基礎上,擴大3%、10%、20%的較低稅率檔次,相應降低25%的稅率檔次,30%、35%、45%的較高稅率檔次保持不變。
4.就是推進個人所得稅的配套改革。推進部門* * * *治理和聯合懲戒,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法律支撐。
5.個稅改革的目的是切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讓老百姓受益。
6.是改善民生、調整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較大。要完善稅收制度,適當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更好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