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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成為執行人後轉讓股權會被認為是惡意轉移財產嗎?

根據實際情況,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是有法律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作出了這壹規定。司法解釋第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可見債務是可以轉移的。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是債務承諾的免除,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代替債務行使義務。債務轉讓的實質是:(1)通過協議將債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從合同關系中完全消失,免除該債務的義務。(2)債務承諾是指新的債務人,即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這個債務是完整的原始債務,不是第三方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承辦人也按照轉讓協議承擔全部債務,該債務產生的利息也隨債務的轉讓壹並轉讓給第三人。(3)債務承諾是無條件的。由於債務轉讓協議的成立,債務的受讓人不能因協議以外的各種原因拒絕承擔轉讓的債務。因此,承辦人不能以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承諾為由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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