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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出現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時,依法回避訴訟的壹項制度。回避制度是現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之壹,對於保證司法權的正確行使、確保司法公正、消除當事人疑慮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讓我們來看看與邊肖相關的法律常識。我希望邊肖能幫助妳。法律是如何界定回避制度的?1.《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回避適用於: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訴訟活動中實行法官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執行人員。2.法官回避的理由是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特定的身份關系,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法官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回避:(1)私下會見本案壹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介紹律師或者其他人員辦理案件;(三)索取或者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借款,借用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向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索取或者收受利益;(五)有其他不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六)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七)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八)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九)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10)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3.回避方法和決策權回避可分為自我回避和申請回避。自行回避是指法官等人認為自己與案件之間存在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依照法律規定主動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因認為法官等情況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有權向法院申請回避訴訟的制度。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在實施回避制度時,既要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消除其合理疑慮,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又要避免和懲罰惡意申請回避的行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進壹步提高訴訟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以上是網邊肖帶來的關於“回避”的相關法律知識的講解。可以仔細閱讀這篇文章,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和處理。邊肖的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您可以聯系我們在線平臺上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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