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條件不完備的情況下,招標人將面臨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投標無效。如果項目最終不被批準,招標人可能會損失前期投入的費用。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因未履行審批手續而導致投標被認定無效,招標人還應向中標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甚至違約責任。
風險2:串通投標
在投標人之間就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向其他投標人披露相關信息;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價格;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等。;
風險三: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
法律禁止中標後轉包和違法分包,通常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中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限制。然而,中標人為了謀取利益,往往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方式。
風險4:黑白合同
在招投標領域,“黑白合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招標人違背中標人意願,要求中標人降低價格、增加工作內容,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簽訂合同的條件;招標人與中標人未能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招標人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簽訂合同後,簽訂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合同。
風險五:非法資質掛靠。
“掛靠”不僅會使承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無效,還會使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無效。嚴重時容易造成工程項目安全事故。
建設單位應從自身做起,在招投標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對每個環節進行監管,未雨綢繆,從源頭上控制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