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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必要條件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必要條件如下: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3.處罰相對較輕,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1,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違法事實確鑿,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處罰較輕的案件;

2.處罰較輕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有關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法律法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必須填寫統壹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附件1),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副本報送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是指法定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當場作出處罰時應當遵循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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