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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形成壹個心理證據,法官該怎麽辦?

法律分析:自由心證制度的本質是法律沒有事先規定證據的證明力和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官根據良心和理性的指示自由判斷。這裏所謂的“自由”,是指法官和陪審員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受到“良知”和“理性”的啟發,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所謂“證據評價”,是指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而形成的內心信念。而這種“心證”達到確信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就叫做“確信”。這種自由判斷證據形成的“內心確信”被認為是壹種理性狀態,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自由評價證據制度指的是“證據的證明力通常不受法律約束,由治安法官斟酌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

第九條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動、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法官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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