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哥哥姐姐;
3.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壹、更換監護人的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妳需要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變更監護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申請變更監護人,並提交原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不再具有監護人資格的證據,以及申請人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更有利的證據。
最後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本著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做出裁決。
壹般來說,監護人由具有監護資格的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後變更監護人;當事人不能就變更監護人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拒絕接受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起訴訟的,由其他符合條件的監護人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無法承擔監護職責,原因有三:壹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比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資格履行監護人職責;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做監護人;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能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或者已經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第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人,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指定人的,視為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按變更監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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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壹條關於監護人的確定存在爭議。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