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第壹次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1。因同壹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且兩個債務之間存在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壹樣,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因此,無論是單方合同還是不完全的雙邊合同都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2.先適用抗辯權的雙務合同屬於不同的時間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於某些買賣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壹般采取同時履行。3.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4.在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後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並不是所有的抗辯權都適用於各種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抗辯權的適用是以當事人互有債務為前提的,即只能適用於雙務合同,並不是所有的雙務合同都自然適用預先抗辯權。可以適用先行抗辯權的雙務合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第壹類是因合同約定而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第二類,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履行順序的雙向合同。第三,根據商業習慣或慣例,有些雙邊合同是按順序履行的,如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表現為履行期屆滿,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現為“保留自己的付款”或者“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第壹,當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無需通知對方。因為沒有通知對方,所以不會因為最後壹次通知而對對方造成傷害。第二,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壹方的履行存在嚴重瑕疵,或者只是部分履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另壹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應當通知對方,給予對方舉證、解釋和更正的機會,防止損失擴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 *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的,按照履行順序,先履行債務,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