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當事人犯罪後,壹般情況下經過以下期限後不再追究: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但是,犯罪分子犯罪後雖然沒有再犯,但是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2.被害人在起訴期間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刑法
第八十七條有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超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和追訴期限的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