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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校車交通安全

1.校車路線應盡量避開急彎、陡坡、懸崖、積水等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讓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和警示標誌。

2.校車經過的道路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改善道路安全條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考試確定的路線行駛,但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條件或者發生影響道路交通的重大交通事故除外。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校車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堵塞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引導載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5.學生上下車應在公交車站停車;沒有校車停靠站的路段可以停靠公共交通站臺。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的通知標誌和標牌,並劃定校車停靠站標線。

6.校車在道路上停車時應當靠道路右側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開啟停車標誌。校車在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車時,後面的車輛應當停車等候,不得超車。

7.校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或者超速駕駛校車。

8.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指示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交警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放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1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營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並定期將校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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