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以公民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或者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家庭財產投資,或者收入的主要部分為家庭成員享有的,其債務應當以家庭財產清償”,所以在妳姐夫被踢出之前(即妳姐夫仍享有個體工商戶的利潤之前),妳姐夫及其父母有必要承擔連帶責任。總之。
第二:根據第壹個問題,妳姐夫被踢出來之前的債務,妳姐夫和他父母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壹旦對方找妳姐夫要債,妳姐夫有義務償還全部債務。當然,還款後他可以向父母追償(大概150元,妳姐夫先付150元再向父母要100元)。
第三:如果供應商在妳小舅子被踢之前找他要債,他不會采取任何措施來回避,除非妳小舅子把以前的供應商壹個個通知他不再管生意了,讓供應商去找他們的父母。另外,如果打官司,那就只能亡羊補牢了。妳姐夫要證明他在某個點上不再享有營業收入,後續債務可以免除他的責任。
妳的補充問題:不管妳姐夫有沒有被踢出局,如果他的父母能證明妳姐夫在位期間分享利潤,那麽妳姐夫必然要負責任。但是,即使是書面約定,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妳姐夫討債的,因為他們的約定,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都只對父母和妳姐夫生效,沒有對外效力。如果有父母承擔的約定,妳姐夫可以先償還150元的外債,然後要求父母追回150元(相當於不拿自己的那份1/3)。如果有人找妳姐夫要債,不如妳父母直接還。如果怕父母不守信用,最好把口頭協議變成書面協議,這樣不管是打官司還是什麽方式,都有證據。畢竟妳的話是沒有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