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
暫停執行意味著暫時停止執行,終止執行意味著結束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執行中的中止執行,是指由於中止訴訟的某種法定原因,致使訴訟不能繼續進行或者不應當進行,因而法院決定暫時中止執行,並在該原因消失後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執行終結,是指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執行,從而終結執行程序。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終結,是指因法律規定的原因,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執行,依法終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決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撤回申請;(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暫時停止程序的執行,在特殊情況消失後恢復程序的執行並繼續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故意拖延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裁定中止執行後,中止消失後,恢復執行(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
妳提的問題已經整理好了。執行終結,是指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執行,因此執行程序終止。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進行,依法終止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