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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標準

法律分析:目前藥品的執行標準都是國家註冊標準,主要有:1和藥典標準。2、衛生部中醫處方制劑1至21卷。3、衛生部化學、生物化學、抗生素第壹分冊。4、衛生部藥品標準(二)壹至六冊。5.藏醫藥第壹冊、蒙醫藥第壹冊、維吾爾醫藥第壹冊為衛生部藥品標準。6.新藥轉換標準為1到88卷(不斷更新)。7、國家藥品標準化學標誌上升為國家標準1至16項。8.國家中成藥標準匯編內科心臟系統分冊、內科肝膽分冊、內科脾胃分冊、內科氣血津液分冊、內科肺系統分冊(壹)、(二)、內科腎系統分冊、外科婦科分冊、骨科分冊、口腔腫瘤兒科分冊、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分冊、經絡肢體腦系統分冊。9.國家註冊標準(壹個企業的標準,也是國家藥品標準)。10,進口藥品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藥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校準國家藥品標準品和對照品。

第二十九條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已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第三十三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和放行程序,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的藥品進行審核,並經質量負責人簽字後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

第四十四條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生產。生產和檢驗記錄應完整、準確,不得偽造。中藥飲片應按照國家藥品標準進行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的,不得出廠或者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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