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傷事故:指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壹次死亡3-9人的事故。
法律分析:1,根據傷害程度:(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壹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根據經濟損失程度:根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事故通常分為:
(1)壹般損失事故:損失小於1萬元的事故。
(2)較大損失事故:損失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損失事故:損失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損失事故: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事故。
事故調查:1。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對特別重大事故進行調查。
2.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65438+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