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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書記員、陪審員、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麽?

壹、主審法官的職責如下:

1,作為案件承辦人,或者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作為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及相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審判活動;

4、主持合議庭評議案件並作出判決;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交院長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查和簽發訴訟文書。

二、書記員的職責如下:

1.協助檢察官(助理檢察官)監督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

2.協助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制作各類法律文書,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整理、案卷裝訂等相關事宜;

4.配合檢察官(助理檢察官)當庭記錄抗訴。

三、陪審團的職責如下:

1,評審陪審團案件材料;參與案件調查;

2、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或調解案件;參與案例審查。

3、人民陪審員遇有不合理的情況,有權向庭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如下:

1.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當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

擴展數據:

其他法院工作人員中檢察官的職責:

1.對公安機關、我院自偵部門和上級醫院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

2.監督調查部門的調查活動;

3.查明並起訴案件審查中發現的罪行和疏漏;

4、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早期介入和調查,指導取證;

5、對刑事公訴案件,決定采用簡易審判或普通程序,簡易審判和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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