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規定的禁漁期和禁漁期內,禁止除休閑性捕撈、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生產性捕撈活動以外的壹切捕撈活動,禁止使用艇筏等漂浮物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巢材和添加劑以及魚蝦等水生生物的餌料;嚴禁挖巢取卵、挖沙以及從事其他影響水域生態的活動。嚴禁買賣禁漁期和禁漁區捕撈的漁獲物,禁止為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提供交易場所。
(2)目測魚錨、攔河鉤(網)、密目網(布網、網、地籠網)、弓鏢射魚器、魚叉、滾鉤、大倒刺鉤、迷魂藥、吸螺機、底拖網等有害漁具為我縣禁用漁具。常年禁止壹切電、毒、爆、魚鷹捕魚和使用禁用漁具捕魚,禁止制造、銷售和宣傳禁用漁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