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缺乏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督機制,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意識淡薄,不熟悉《保險法》相關規定,違規界限模糊,誤解保險欺詐常識,認為保險欺詐只是騙保而非違規。這種誤解讓壹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另外,很多投保人對保險的意義沒有清晰的認識,認為自己免費給了保險公司錢,卻沒有得到任何好處,這就決定了內在的不平衡。同時,社會缺乏對此類行為的譴責和監督作用,未能將此類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導致壹些不法分子為所欲為。
(2)環保、保險行業法律信息享受不到及時。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時,法律通常會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這樣壹些被保險人就產生了壹種錯誤的認識,認為法律保護下不應該賠償的都可以賠償,這也使得被保險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利。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很激烈,所以關於保險欺詐的信息是不可用的。通常,壹些被保險人使用相同的信息和相同的方法來欺騙不同的公司。有些公司從企業聲譽的角度出發,不願意公布保險欺詐案例。他們通常選擇低調處理這些問題,縱容騙子屢屢得手。
第二,內部因素
①缺乏嚴格的核保機制。壹些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份額,沒有按照原則對投保車輛的風險進行嚴格控制,沒有對風險進行系統評估。他們只看到眼前的利益,沒有嚴格的承保。發生車禍,投保人在報案時,對假案的識別能力不足,保險從業人員的工作效率不高,部分保險從業人員道德素質低,缺乏專業素質,給了投保人以可乘之機,以自身利益引誘投保的保險調查人員,內外勾結企圖讓保險調查人員幫助其獲得車險理賠。
②現場調查工作不到位。調查數據顯示,大部分保險公司的調查人員未能及時到達第壹現場,導致第壹現場有價值的證據被銷毀。數據缺乏,取證困難。同時,現場辦案人員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給了犯罪分子作案的機會,缺乏先進的偵查和定損技術,也導致辦案效率低下。比如在車險查勘理賠方面,3G互聯的多樣化方式還沒有完全覆蓋和應用。調查工具也缺乏多樣性和靈活性。比如可以靈活使用自行車作為勘測車輛,也可以使用電動車作為快速勘測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