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的, 造成五畝以上基本農田或者十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種植條件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並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且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