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2.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婚禮,但以夫妻相稱或冒充夫妻。除了當事人之間的認可和日常生活的稱謂,當事人共同生活。女方生病,男方以丈夫名義簽字,陪護。女方生孩子的時候,男方以她父親的名義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等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也可以作為認定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罪,通常需要取得當事人周圍人、親友的證言,證明周圍人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重婚罪的偵查方式有兩種:壹是公安機關根據舉報、舉報或者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者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罪嫌疑,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調查結束後,他們將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配偶發現對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是被害人收集證據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重婚可以告上法庭,除了法定配偶,被騙結婚有配偶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