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壹個月內出現斷底、斷跟、斷節、斷腿等質量問題;
b)所有質量問題保修,因故不能更換。
2、更換:
a)凡膠合後的皮鞋在壹周內拆開(底縫脫落或彈開長度超過2厘米,深度超過0.5厘米),且皮鞋面在夾口處嚴重剝落、漂白、變色的,更換為同類新鞋;
b)未穿過的新鞋未配對的地方,鞋的尺碼或其中壹個釘子出現在鞋內;
c)質量問題保修,同壹零件壹個月內兩次修理失敗的,可酌情收取每日原售價0.5%的折舊費予以更換,或經消費者同意給予壹次性賠償並修理。3.保修:
a)在“三包”期內出現下列問題之壹的,負責修復:斷底、斷跟、斷面、斷跟、斷跟、釘不平整、小跟面脫落(組裝式除外)、跟關節脫落或彈出長度2厘米、深度小於0.5厘米;
b)凡在壹個月內出現“包修”範圍所列的質量問題(鞋跟面脫落除外),視情況按原鞋價的10-15%進行修理和賠償。第四,實行“三包”
1.任何表示不合格、加工品或賣家著裝、保養不當(如雨天穿著、水洗、接觸酸堿油、接觸硬物等。)不屬於“三包”範圍。
2.“三包”憑證是商品憑證和發票;“三包”期限從發票日期開始計算;實行“三包”的依據是國家產品質量法和有關規定,經營者負責對消費者實行“三包”;確屬供應商責任的,經營者應當向供應商追償。
3.各生產企業應在箱蓋背面統壹印制皮鞋穿著和保養知識,作為消費指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國家提倡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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