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公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章使用不當情況如下:
就像花兒年年長,人年年不同。唯壹的辦法不是後悔做夢,而是討厭匆匆忙忙。
1.借款,即借用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對方簽訂的合同是借款,仍與之簽訂合同。
2.盜竊或挪用,即盜竊或盜用公司公章,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私自刻制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否則,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管理滯後行為,即公司承包、租賃合同到期後,公司已按規定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和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使原承包人和承租人以原承包、租賃公司的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公司應對受害方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聘用的員工被辭退後,或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職務後,公司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使用公司預留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上述情況下,負有保管公章義務的人應當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承擔責任。除管理不善外,因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誤解或在簽訂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情形而加蓋公章的行為,均屬違背公司真實意思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行為,公司可以行使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從而阻斷了公章的效力。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加蓋公章的行為是違背公司真實意思的,變更權或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經過訴訟,而不能自行行使。
對公司陷入譴責境地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