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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人情味的法律更有尊嚴?

這位80歲的母親,不是因為仇恨,也不是因為放棄責任,更多的是讓兒子的生命有尊嚴的離開。

廣州法院近日的壹項判決引發社會關註。83歲的黃蘭給46歲的李國恩次子吃安眠藥,並將其勒死。李國恩有唐氏綜合征,生活不能自理。黃蘭照顧了他46年。案發前,黃蘭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二兒子每天都在受病痛的折磨。對於這起故意殺人案,公訴人認為是“因愛殺人”,建議適用緩刑。法院采納了檢方意見,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如此明確的故意殺人案,按照這麽輕的刑罰判決,實屬罕見。但這樣在法律框架內,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合理處罰,不僅不會讓法律失去威信,還會讓人更加信服。中國的法律可以剛柔並濟,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從法律上講,這樣的處罰並不違背和平。刑法修正案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21條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應當充分考慮其動機、目的、情節、後果和悔罪表現,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中,黃蘭不僅已經83歲,而且考慮到犯罪情節,雖然是故意殺人,但她沒有人身危險性和再犯的可能,也沒有社會危害性。此外,她還主動認罪自首,三緩刑四的法定刑有法律依據。

法律之外,從合理的角度來說,黃蘭殺兒子的背後是46年的無私照顧,他要照顧兒子的飲食起居,直到83歲。二兒子46年來壹直生活不能自理,越來越失去了生命的尊嚴。正因為我國沒有安樂死的規定,缺乏生命尊嚴的個體不能自己結束生命。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殺人,不是因為仇恨,也不是因為放棄責任,更多的是為了讓生命有尊嚴的離開。

本案唯壹的倫理問題是,殺人還有另外壹個動機,就是大兒子不願意代替她照顧二兒子,希望把他送到福利院。福利院不能讓二兒子的生命像母親壹樣優雅地延續下去。這種倫理困境實在無法給出簡單的答案,是殘酷事件背後復雜的社會現實。但是,這個情節並不影響刑罰本身的合理性。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經典規定:“六十歲以上者,輕罪減輕,重罪減輕。”酌情從輕處罰,不損害法律的威嚴。法律越是貼近人情,人們越是願意主動遵守,愛護社會秩序和公序良俗。

這是壹個母親多麽無助和心碎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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