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如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壹,我國憲法規定,非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因此,行政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懲罰性的規定。
壹般行政法:指包含以下內容的法律法規:
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方針、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權力和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關於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效率等。專門行政法:指規範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金融、海關、人事、國土、交通等各種專門行政部門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
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如下:
1.廣義的行政法規包括調整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各個方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依據憲法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的各種法律、法令,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的各種法律、法規;
2.狹義的行政法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發布的各種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規的總稱;
法律依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表決法案和議案采用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通過,即獲通過。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必須獲得出席會議的過半數議員通過,即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由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