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包括:
1.爆炸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指含有壹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以及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列裝置:其中所含的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由於其數量或特性,在意外或意外點燃或引爆後,由於爆裂、點燃、冒煙或巨大噪音,不會對裝置產生任何影響。
2.易燃氣溶膠: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是任何不能再充裝的容器。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料制成,裝有被迫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括或不包括液體、糊狀物或粉末。它裝有釋放裝置,能使所含物質噴出,形成懸浮在氣體、泡沫、糊狀或粉末狀,或液態或氣態的固體或液體顆粒。
3.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是熱不穩定的液體或固體物質或混合物,即使在沒有氧氣(空氣)的情況下也易於劇烈放熱分解。這壹定義不包括根據統壹分類系統歸類為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或氧化物質的物質和混合物。
4.帶壓氣體:帶壓氣體是指高壓氣體在等於或大於200千帕(表壓)的壓力下充入貯器的氣體,或液化氣體或冷凍液化氣體。受壓氣體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液體和冷凍液化氣體。
5.易燃固體:易燃固體是指容易燃燒或可能點燃或通過摩擦支持燃燒的固體。易燃固體是粉狀、粒狀或糊狀物質,當它們與燃燒的火柴和其他火源短暫接觸就能點燃,並且火焰迅速蔓延時,是非常危險的。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身、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並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識別和分類標準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員工應接受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工作;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提供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衍生問題:
危險化學品的甲、乙、丙、丁、戊類是什麽?
這些類別是:
1,甲類:閃點2,乙類:28℃≤閃點3,丙類:閃點≥60℃的液體和可燃固體;
4.D類:易燃物,如自熄塑料及其制品;
5.E類:不可燃物品,如鋼材、水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