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本省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無障礙轉移,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保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壹.基本原則
(壹)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參保人在各參保地按規定繳納保險費,養老保險待遇根據繳費情況計發。
(二)責任原則。各參保地負責保存參保人的參保繳費信息,分段計算養老待遇的繳費責任。
二、適用對象
(壹)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地級以上市)參加異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適用本辦法。
(二)參保人跨省(區、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應當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其養老保險關系並備案。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人出具養老保險證明。
第四,賬戶轉移
在轉移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和當地養老金總額轉移到新參保地。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申請和支付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由最後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和審核手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金和死亡撫恤金的年度調整和增加。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時,基礎養老金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發,按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年度調整按最後壹次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死亡的,死亡待遇按照最後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七、與原有方式的銜接
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參保人員,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確認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記錄的,應當核實確認參保人員記錄,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八。其他事項
(壹)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快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養老保險電子參保憑證。
(二)省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要根據本辦法,完善養老保險經辦程序,統壹制定保險憑證及相關表格,指導各地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3)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