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資金用於政府建設學校、幼兒園等公共設施的返還意見。
有人認為應該視同銷售,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還有人認為,開發企業建設的學校、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是無償給政府部門的,與土地出讓金返還沒有直接聯系,不應征收營業稅。
二、關於開發企業為“七通壹平”基礎設施項目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的意見。
有人認為應將開發企業視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征收施工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還有人認為,開發企業已將“七通壹平”的基建工程分別承包給相關專業部門或專業施工隊伍,不應向開發企業征收建築營業稅。
三是關於部分國外開發企業是否將土地出讓金直接匯回集團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是否計入開發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四是關於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意見。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付清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賠償。
衍生問題:
土地轉讓和房產證上的轉讓有什麽區別?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具備法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壹個比較寬泛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轉讓、租賃、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