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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客體是什麽意思?有電子、電和陽光的物權客體是什麽?

物權的客體是壹個法律概念,通常指有形的東西,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其物理形態可以是固體、液體或氣體,如沒有物理實體的無形事物,如商譽、信用、商業秘密、創意等。,所以它不是物權的客體,而是物權的主體。電是物權的客體,是法律規定的物權客體。電子和陽光都不行。物權的分類如下:

1,產權和他人產權。自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權利,其財產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定的財產權;

2.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這是根據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進行的分類;

3.主產權和從產權。這是基於產權是否獨立的分類;

4.所有權與物權限制。這是基於對標的物控制範圍不同的物權之間的區別;

5.有限物權與無限物權。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在是否有期限。附期限物權是指有壹定期限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不定物權是指沒有預定期限而永久存在的物權,所有權屬於不定物權;

6.民法上的財產權(壹般財產權)和特別法上的財產權。這是基於物權所依據的不同法律的區別;

7.所有權和占有權。占有是基於對物的實際控制和占有,因此占有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支配物可以成立;

8.意思物權與法定物權。以物權的原因為標準,它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誌而發生的物權,如買賣和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消滅或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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