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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的職責和義務

公安的職責和義務如下:

第壹,公安的職責是:

1,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5、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6、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公共安全義務是:

1,秉公執法,公正辦事;

2.遵守社會公德;

3.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

5.幫助處於困境中的人;

6.幫助解決群體性糾紛;

7.及時調查和處理報警案件;

8.積極參與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公安警察是中國的壹種警察,中國也稱他們為“公安幹警”、“公安戰士”、“公安衛士”。世界上只有包括中國在內的少數幾個國家稱之為“警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壹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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