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也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公民辦理時需要符合中國的收養標準。符合標準後,應當準備相應的收養材料,提交民政部門和孤兒所在單位收養,以保護被監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第1099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2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