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容止在壹審中被判犯有謀殺罪,這絕不是吳丹紅所指控的,他只是根據老容止的供詞作出的推定和推測而被定罪的。不妨,我們詳細分析壹下壹審判決書中對老容止以殺人罪判刑理由的陳述:1 .法理部分:判決書說,被告人老與其共犯共謀實施搶劫、綁架罪,客觀上需要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實施,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這句話的意思是,搶劫綁架罪可能導致死亡,也就是說,法英每次殺人都有責任是本案中的壹個環節,而不是壹種過激的行為。比如兩個人* * *試圖搶壹輛超速行駛的車,壹個負責開摩托車,壹個負責搶。結果被害人因用力過猛摔倒,頭部著地,所以駕駛摩托車的人和負責搶劫自己的人都對死亡負有責任。壹審法院為老容止的犯罪性質援引這樣的法律依據顯然是準確的。二、對事實綜合原因的陳述:判決書綜合陳述了老與法英共同犯罪,其中老參與* * *密謀,尋找並引誘被害人,在法英持刀威脅的情況下捆綁被害人並搶劫被害人。兩者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對造成死亡的後果應共同承擔責任。事實當然是指:南昌案、溫州案、合肥案。法庭還詳細描述了每個案件的詳細過程。三、客觀證據:判決書出示了包括人證、物證、勘驗等近百項證據。有興趣的可以詳細看壹下判決書。總之,這些證據充分證明了這些搶劫、綁架案件是老容止和法英所為。四。口供:南昌案老的口供要點:“放了壹把火在這房子裏”,“我隱約知道法英可能殺了人”,“法英留了後事,意思是不讓熊的老婆報警”。溫州案老容止供述要點:“我不知道那個女孩和媽咪最後怎麽樣了,只要方法安全就好,因為我不在乎別人。”“我們只是分工不同,殺人行為主要由方法來完成。”合肥案老容止供述要點:“我知道法子英要殺人給尹建華看,買冰櫃的目的是放屍體。”後來,我親眼目睹法子英殺死陸忠明,並擡起頭來恐嚇尹建華。當然,老容止仍然有太多的自白。五、定性分析:壹審法院根據法理、犯罪事實、客觀證據和老容止的供述,相互印證。定性分析如下:老容止、法英搶劫、綁架被害人,雖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明知或應知法英可能實施殺人行為,且在法英殺害陸忠明時也予以協助。因此,老容止應當對七人死亡的後果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老容止的供詞並不能證明老容止犯有謀殺罪。老容止的供詞只被用作證據。妳看,法院在認定老殺人罪時,主要側重於事實、客觀證據和法律依據,老和法英的供述只是作為上述事實和客觀證據的相互印證。辯方律師吳丹紅謊稱,壹審法院僅憑老容止的口供,推定老容止犯有謀殺罪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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