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壹個聯合體,以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聯合投標可以這樣理解:(1)承包建設工程的聯合體的聯合各方均為法人。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壹定條件。根據規定,聯合體各方應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能力,由同壹專業各方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資質等級較低的壹方以資質等級較高的壹方的名義獲得中標人的資格,導致中標後建設工程質量無法保證的現象。(2)聯合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財團是壹個臨時組織。組建聯合體的目的是為了增強投標競爭力,減輕聯合體各方因繳納巨額履約保函而造成的財務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各方技術實力的相對不足,提高* * *所承擔項目完成的可靠性。(3)聯合體自願組成。投標人組建聯合體是壹件事。是否組成聯合體以及如何組成聯合體完全由投標人自己決定。招標人不能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4)聯合體作為投標人投標。聯合體雖不是法人組織,但應以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名義投標,並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 *共同簽訂合同是指聯合體各方均參與訂立合同,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聯合體各方均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責任。聯合體內部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以聯合體內部各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5)聯合體聯合投標壹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
法律客觀性: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壹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規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隨招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