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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運營者在收集、存儲、使用、傳輸和披露兒童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傳輸、披露兒童個人信息,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合法利用的原則。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等思想體系正在形成,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如果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導致嚴重後果,需要立法保護。

法律依據: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收集、存儲、使用、傳輸和披露兒童個人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布、傳播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條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

第六條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引導和推動網絡運營者制定保護兒童個人信息的行業規範和行為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七條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傳輸和披露兒童個人信息,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合法利用的原則。

第八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專門規則和用戶協議,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第九條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傳輸或者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明確的方式通知兒童的監護人,並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第十條網絡運營者在取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並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壹)收集、存儲、使用、傳輸和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二)兒童個人信息到期後的地點、期限和處理方式;

(3)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措施;

(四)拒絕的後果;

(五)投訴和舉報的渠道和方式;

(6)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方式方法;

(七)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前款通知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再次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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