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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遺產分割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順序: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繼承分割的方式:

1,物理分段。在不違背分割原則的情況下,遺產的分割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形式。適用於物理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的,也可以是不可分的。對於可分的物體,可以進行整體的物理劃分。比如對於谷物,每個繼承人應該繼承的數量是可以分割的。但是對於不可分割的東西,妳不能把它們作為壹個整體來劃分,只能作為個體來劃分,比如電視機、冰箱。不能分割的實物不能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

2.可變價格細分。對於不適合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出售換取溢價,然後由繼承人按照自己在遺產中所占份額和溢價的比例進行分割,各自獲得與自己在遺產中所占份額相對應的溢價。

3.薪酬細分。對於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壹人願意取得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應當按照其份額比例補償其他繼承人。

4.保留壹些* * *的劃分。遺產不宜進行實物分割,繼承人願意取得遺產,或者繼承人願意將遺產保持* * *狀態的,可以視為* * *和全部財產,各繼承人按照各自在遺產中的份額,確定應當由該財產分擔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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