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要求,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法定使用權人。
(二)房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實踐中,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是按每天2%計算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協議是不公平的,因為滯納金很高,屬於可撤銷條款。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利用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屬實,此類租賃合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法沒收租金。
(四)是否已經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本市租賃法律法規均規定,租賃雙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實踐中,對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另壹種觀點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二百壹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
3.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第二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5.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