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主要依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壹,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壹方以另壹方拒絕將子女委托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能否受理,各地不壹。有的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於人身性質,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的內容,法院不應受理該部分的強制執行申請;另壹方面,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對象是行為,因此此類案件屬於法院執行的範圍。對於以上兩種意見,筆者傾向於後者。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壹經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各方都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就會否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使裁判文書成為壹紙空文,讓不積極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損害法律尊嚴。所以從壹開始就不受理這類案件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杭州保管變更律師
二、申請強制執行子女撫養權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的行為。這類執行案件主要是法院判決生效後,被申請人未按判決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所致。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執行。”但在實踐中,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類案件理解為只是強行把孩子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強制執行措施應限定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通過法律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是直接針對子女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