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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訴訟費的條件

生活困難或者主張基本生活費的,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用。

請求社會保險金或者經濟賠償的,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或者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

當事人申請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審批程序:

(壹)當事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書面提交立案人員審查,並提供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向我院提出緩、減、免訴訟費申請的,承辦人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緩、減、免訴訟費條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長審批,主管院長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三)允許當事人延期、減收或免交訴訟費的,承辦人應填寫通知書並附卷。經審查,當事人不同意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承辦人應當告知當事人,並重新指定當事人交納費用的期限。

(四)當事人在重新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訴訟費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五)經審查,同意當事人緩交訴訟費,審判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審理。延期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訴訟費的,可以裁定自動撤回起訴(上訴)。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免訴訟費用:

(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

人民法院批準減免訴訟費用的,減免比例不得低於30%。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申請減免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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