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或者毆打他人,造成輕傷以下的,屬於治安案件,分為兩種情況:
1.雙方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達成協議取決於雙方意願。壹般公安機關不會介入,除非是明顯顯失公平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和解協議的行為。
2.當事人或者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調查案件事實,固定和收集證據。
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原則上可以進行壹次,必要時可以再次進行。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辦案單位應當制作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
雙方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此時公安機關程序終結,民事賠償由被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