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是規定招標采購單位、采購單位和招標單位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
問:可以在中標公告發布當天簽訂采購合同嗎?
可以,但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在提問期結束後再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1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進行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問:中標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不包括采購標的。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合同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問:監管部門需要在政府采購合同上蓋章嗎?
合同由采購方和供貨方簽字,雙方蓋章即可。簽字後需要報監管部門備案,監管部門不需要蓋章。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第46條。采購人和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者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備案。
問: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項目,合同簽訂日期後,供應商同意重新做。他還能簽合同嗎?
妳不能。《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對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人或者成交人名單進行排序,確定下壹個中標候選人或者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開始政府采購活動。
問:如果總公司中標,能否委托當地分公司履行合同?
首先要看這個事情在招標文件中是否明確。總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同於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這種情況不屬於合同分包或者轉包,但是在法律上應該是可以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合同的主體是總公司,如果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承擔責任的也是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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