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依法註冊的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簽署與本人執業類別和範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本人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壹致的病假證明。
2.醫生在簽署病假條前必須親自檢查,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診(急診)病歷或患者出院記錄中。
3.醫生開具的病假條,日期要在就診當天填寫,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需要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條時間壹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科主任審批簽字)。病假條病假條建議僅供患者及其所在單位參考。
對不看病人、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開具病假條的,依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開具證明,醫療機構依據醫院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市衛生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也可以當庭質證,提交司法鑒定書面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