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是法律性質的民事合同。具體原因如下:
1.該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上,畢業生可以自由選擇用人單位,在工作條件好、待遇好、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優秀畢業生到本單位工作,為單位謀求更大的利益和發展。除法定事由外,其他任何人、單位和組織不得幹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
2.該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協議才能成立,否則協議不能成立。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畢業生要有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真實意向,用人單位要有接受和安排畢業生工作的真實意向,所以雙方的意向壹致,協議才能成立。
3.協議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協議中確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各地制定的協議格式文本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同。
就業協議的具體功能:
1,保障畢業生在求職階段的權利和義務,限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和內容。當發現擬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壹致,特別是不利於維護畢業生權益時,畢業生應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已簽訂並生效的就業協議重新制定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
2.保證用人單位可以方便直接地從學校調取畢業生的真實檔案和資料。用人單位可以輕松清晰地了解畢業生的真實情況。
綜上所述,就業協議是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確定就業意向和權利的依據,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形式。就業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簽訂就業協議應遵循合法和平等協商的原則。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